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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限额(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是否可以弥补?若可以弥补,又当如何弥补?本期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分析一下


境内法人公司a吸收、合并境内的亏损法人公司b,然后在b公司所在地成立a的分公司,b公司历年累计亏损三百万元,请问该部分亏损能否在吸收合并之后的a公司利润中进行弥补?



根据财税二零零九五十九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若该重组事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五十九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则b公司的亏损不得在a公司的利润中进行弥补。




若该重组事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及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根据五十九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则b公司的亏损可以弥补,但是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应为正数,且只可以弥补规定年限内的亏损




那么弥补亏损的。年限是多少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二零一零年第四号公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五年。此外,企业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二零一八年第四十五号公告规定的。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等条件的,也可以适用一些特殊规定。




由此可见,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弥补,若可以全额弥补,那么一家企业如有大额盈利,很可能会吸收合并一家大额亏损的企业来达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目的。对于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的税务处理,也只是给予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合并企业递延弥补优惠政策,超过弥补限额和弥补年限则不予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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