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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材料发票未备注项目名称(建筑工程发票备注栏没有写项目名称)







必填内容列示表


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备注栏内容不符合规定会有什么税务风险吗?答案是肯定会有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 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2018】28号文12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三 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税【2016】70号文第5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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