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投入,这怎么同样是公司股权类型中,我们常见到的一种分类。很多人对于干股有这样一给种认知:干合理股以不缴纳出资作为主要特征,这是一种无任何投入的入股。
公司成立后,工商登记显示为李先生 60%,萧女士占股公司 40%。公司运营两年发展顺利,盈利 600 多万,这个时候萧女士向李先生提出分红,李先生却告诉萧女士:方案出资全是员工他出的,萧女士没有任何出资,无权要合理求分红,协议约定也是无效的。
面对这样的情形,萧女士和李先生签订的最股东协议书中干股的约定是否有效?
针对这一案例,萧女士签订的股东协议书合法有效,有权要求按照股东协议书分配红利。
之所以做出这种判决,是因为:干股,是当事人在自干股最愿的基础上达成一种对怎么知识和能力的合理评价,是资产雄厚一方对无资金一方谈判的结果,从公司的运营角度来说,公司的顺利发展,资金只是一方面,公司技术、人脉资源干股、管理能力对公司的发展也至关重要。在排除犯罪活动后,干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结合本案例来看,萧女给士与李先生在公司成立时签订《股东协议书》,对股权进行了分配,约定萧女士以技术入干股,李先生以资金入股,分红萧女士与李先生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分红利益,属有效约定,应按照约定履行。
需要特别指方案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员工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权力干股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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