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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二手车计提增值税分录(一般纳税人出售二手车会计分录)


第一,销售的是小汽车(不仅仅指的是小轿车,而是消费税中的小汽车征收范围),还是货车、大客车之类的;第二,要知道自己的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第三,知道这个小汽车是哪年购买的。


为什么要明确这三件事呢?因为这直接影响到我们销售小汽车的账务处理,继续来说,小汽车卖给谁给做账有关系吗?似有非有的关系!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无论小汽车是卖给其他公司、老板、老板的亲戚、员工、其他自然人,都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卖给自然人,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卖小汽车如果是不合理的低价,那么交增值税的时候税局会让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也需要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计算收入。


账务处理方面:


第一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如果是厢式货车,不交消费税,按2009.1.1的时间节点处理增值税问题)


分析: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个时候,2019年4月1日以后销售就要按照13%缴纳销项税。如果当时没有取得专票没抵扣进项,能不能简易征收呢?答案是否定的,属于是纳税人自己的原因未能抵扣进项的,不得简易征收。


相关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一: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售一辆小汽车,小汽车是2013年10月份购买的,购买的时候价格为15万,累计折旧为10万,2019年7月出售,售价为4.52万元


(1)先转入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10=5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15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


借:银行存款 4.52


    贷:固定资产清理 4= 4.52/(1 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52


(3)结转损失或者收益


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5-4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4


如果有净收益的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第二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小汽车。


分析:这是由于政策原因,没能抵扣进项,因此可以按3%的征收率减按2%纳税,因为是按简易计税计算,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3%的征收率按3%计算缴税的话,购买方不是自然人,则可以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二: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售一辆小汽车,此车是2013年5月份购买的,购买的时候价格为15万,累计折旧为10万,2019年7月出售,售价为3.09万元。


由于本案例是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的小汽车,政策当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再销售的时候可以简易计税。


(1)先转入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10=5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15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


  借:银行存款 3.09


    贷:固定资产清理 3=3.09/(1 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 0.09


注意:根据财会2016 22号文的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3)结转损失或者收益


如有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有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2=5-3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3


(4)减免的1%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 0.03


贷:营业外收入 0.03


(5)缴纳: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 0.06


贷:银行存款 0.06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小汽车呢?就不用区分是什么时候购买的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 3%)×2%


案例部分见案例二,账务处理:


(1)先转入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10=5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15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


借:银行存款 3.09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 0.09


(3)结转损失或者收益


如果为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为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2=5-3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3


(4)减免的1%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 0.03


贷:营业外收入 0.03


(5)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 0.06


贷:银行存款 0.06


再假设: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出售的不是小汽车而是货车呢?


分析:根据政策,2009年1月1日后购买的货车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甲公司2019年4月1日以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货车,不管当时有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均需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同案例一;如果甲公司销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货车,根据财税(2014)57号规定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同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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