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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吗(出租设备收取的保证金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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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爱


(一)租赁的分拆


1.基本原则


(1)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


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


行分拆,除非企业适用新租赁准则的简化处理。分拆时,各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新租赁准


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①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易于获得


的资源是指出租人或其他供应方单独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承租人已从出租人或其


他交易中获得的资源。


②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例如,若承租人租入资


产的决定不会对承租人使用合同中的其他资产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则表明该项资产与合同


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2.承租人的处理。


(1)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项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


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相对单独价格,


应当根据出租人或类似资产供应方就该部分或类似部分向企业单独收取的价格确定。如果可


观察的单独价格不易于获得,承租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观察的信息估计单独价格。


(2)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


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


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3.出租人的处理。


出租人应当分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关于交


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二)租赁的合并


1.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


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虑则


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2.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的租赁


部分和非租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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