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比例(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费和宣传费的计税标准)

扣除比例一 0%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比例二 1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比例三 30%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的特殊情况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