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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报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报表上是不是填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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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总体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相关规定:


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所以在新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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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应注意的8个事项


如下表所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中《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相关规定,在报表填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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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原则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事项2.年度填报次序


“年度”应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


事项3.政策性搬迁事项涉及的弥补问题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事项4.“当年境内所得额”填报问题


“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表A100000第19-20行金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至2017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额(亏损以“-”号填列)。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事项5.“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填报问题


“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事项6.“弥补亏损企业类型”填报问题


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及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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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7.“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问题


“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事项8.“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问题


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1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12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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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解析:


如何理解应用 “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处理原则呢?


例如:甲公司2018年度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


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因此,甲公司在2018年具备资格,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10年。


假设甲公司2019年—2024年均不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则2019年发生的亏损只能弥补5年,到2024年。这样,在2024年就出现了“同时到期的亏损”,即2014年发生的亏损因可以弥补10年到2024年到期,2019年发生的亏损因只可以弥补5年到2024年到期。为了便于理解,假定甲公司2014—2024年度盈亏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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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甲公司2014年亏损的100万元与2019年亏损的80万元均在2024年到期,根据“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原则,2014年度与2019年度的亏损要优先于其他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再根据“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原则,因2014年度的亏损早于2019年度发生,所以2024年度的盈利190万元应先弥补2014年度的亏损100万元,然后将弥补后的余额90万元弥补2019年度的亏损80万元,最后再将剩余的10万元盈利弥补2015年度亏损。


该原则的运用有利于纳税人在最大程度上利用以后年度的盈利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从而更好的享受亏损抵税的政策优惠。各位纳税人您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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