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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成本的账务处理(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通俗解释)


根据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某些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人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应采用差额征税方式计算交纳增值税。



企业按规定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1


某旅行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增长税采用差额征税方式核算,2019年7月份,该旅行社为乙公司提供职工境内旅游服务,向乙公司收取含税价款318000元,其中增值税为18000元,全部款项已收妥入账。旅行社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和其他单位相关费用共计254400元,其中,因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14400元。该改旅行社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确认旅游服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3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0


(2)支付旅游费用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4400


贷:银行存款 254400


(3)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减销项税额,并调整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44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400


上述分录(2)(3)可合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4400


贷:银行存款 254400



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实际转让金融商品,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纳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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