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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发票后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劳务费开了劳务发票后还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应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扣缴义务人收到已经交过税的劳务报酬发票,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呢:



一、实务中作法


在实务中,提供劳务报酬的纳税人要结账,通常会到税务机关代开一张发票。对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因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也为了计算简便,通常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以开票金额按1.5%(一般在1-2%之间)附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提供劳务报酬的一方在结账时,提供了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同时已被税务机关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此时扣缴义务人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呢?



二、税法具体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具体预扣预缴方法:以劳务报酬所得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三、扣缴义务人如何做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应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为,从法律优先级次上讲,《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不仅法律级次高,而且又是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已赋予扣缴义务人法定扣缴义务。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附征个人所得税,是实践中的简易作法。只是新法修订后未进行配套调整而已。扣缴义务人所以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要承担未扣缴到位的责任。


扣缴人代扣税款与税务机关已附征个税必然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这就要由纳税人通过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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