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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淘宝侵犯了知识产权怎么处理)






  【案号】




  (2019)苏01民初687号




  【裁判要旨】




  因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或起诉平台内的销售商侵害其知识产权,平台断开相关商品的销售链接,销售商申请法院裁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先予恢复销售链接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审查销售商品侵权的可能性、是否给销售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销售商提供担保情况、删除或恢复链接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事实和法律要件,裁定是否应当先处理予恢复被删除的链接。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8日,丁某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便携式婴幼儿折叠蚊帐”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16年6月22日获得授权。




  被告曳头公司是淘宝店铺“同梦母婴专营店”的经营者,苏奥公司系曳头公司的关联公司。2019年3月2日,丁某梅侵权向被告天猫公司投诉,称曳头公司、苏奥公司制造和销售的U型蚊帐等产品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2019年3月7日,曳头公司向天猫公司提供《反通知》《天猫知识犯了产知识产权权投诉申诉书》以及相关对比文件材料,承诺其处理在天猫平台上展示的被投诉产品未侵害丁某梅的权利。接到投诉后,天猫公司分三次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进行专利侵权鉴定,后者出具三份《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报告》,结论均为专利侵权不成立,天猫公司遂未采取删除销售链接等措施。




  2019年3月26日,丁某梅将曳头公司、苏奥公司、天猫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2019年4月4日,丁某梅向天猫公司提出《反申诉及诉讼说明》,坚持认为曳头公司构成侵权,且天猫公司网购平台应当立即采取删除链接等必要措施。2019年4月8日,天猫公司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网购平台的销售链接淘宝。




  2019年6月10日,曳头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链接,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天猫公司对丁某梅的投诉依规依法进行了处理,丁某梅坚持投诉并认为天猫公司应淘宝当采取删除链接等必要措施,天猫公司遂采取了删除销售链接之措施。其次,曳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再次,犯了不恢复销售链接可能给曳头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最后,曳头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担保。基于此,南京中院裁定天猫公司立即恢复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




  【法官评析】




  该案被业界称为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在业内引起积极的反响。与通侵权常由专利权人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即临时禁令不同,该案的特殊情形在于,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恢复被删除链接并获得法院裁定支持。一般而言,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会根据投诉商家的投诉材料和被投诉商家的申诉材料,依据其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处理规则,决定维持现状或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但是一旦投诉商家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电子商务平台通常会采取删除销售链接等措施。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要求其采取断开销售链接等措施,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措施(诉讼禁令)。所以,法院根据相对人申请,裁定案例分析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侵犯,也可以认为是行为保全法律规定的反向适用和延伸。




  该案裁定先予恢复链接的重要意义在于及时有效防止删除链接给相对人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恶意投诉问题,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弥补现有立法不足,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和立法价值,与迫切的现实意义。同时,为进一步探讨先予执行与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和新启示、新思考。




  首先,怎么有效防止被投诉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前,被投诉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誉和口碑的积累以及销售时机的把握。尽管法院最终的判决将还被诉侵权人怎么以公道,但网络交易瞬息万变特别是网络客户特有的粘性,往往使得被断开的销售链接可能给被诉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特别是一些特殊商品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在销售旺季,若不及案例分析时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可能造成被投诉人或其被诉产品所积累天猫的商誉和口碑的天猫持续消减和损失以及交易机会的丧失,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该案即涉及夏季蚊帐这一季节性较强的商品,且删除链接是在“618”大型网络购物推广活动之前这一关键时间点。因此,法院在6月14日及时下达了先予恢复被侵犯删除链接的裁定,起到了积极效果。






  再次,有效阻却恶意投诉。当前电子商务平台上同业竞争者利用电子商务法这一规定的不足进行恶意投诉,实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情形较为常见。该案可以有效解决这一困境,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当然,该案能否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以及行为保全措施具体内容确定,也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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