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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 106号文全文(财税2013 106号文件全文)

问题1:年终奖被单位申报为正常工资了怎么办?


年终奖被单位在申报时填写成了正常工资收入,导致年度汇算时只能合并报税,而不能分开报,导致需要补缴6000多元的税款。请问有什么好的办法处理?


解答:


这种情况属于单位的经办人擅自替纳税人(个人)做主导致的,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对于一次性奖金(多数为年终奖)纳税人可以选择单独申报,也可以选择合并入工资薪金一起申报。


该选择权在纳税人(个人),而不在扣缴义务人(单位),更不在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


因此,出现该问题后,扣缴义务人有责任和义务去税务局做更正申报。




问题2:企业给员工报销回家探亲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解答:


企业给员工报销“探亲假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受14%的比例限制;但是,取得该路费报销的员工,也是属于取得与任职相关的报酬,需要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合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别说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的沸沸扬扬的“月饼税”、“粽子税”等。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而为员工报销的“探亲假路费”,属于已经量化到人的福利,因此单位有义务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要还房贷且租房怎么申请?


我是2021年3月北京买的房子,但是并未入住,而是在北京租房住,


现在我应该按照什么方式申请附加费扣除,是按照租房还是按照贷款,还是按照前面3个月租房后面9个月贷款?


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同时,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因此,在您2021年1-3月已经选择了房租作为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就不能再选择房贷扣除,而且选择房贷扣除也只有9个月时间,显然对个人是不划算的。但是,从2022年度开始,您就算是在工作地北京市有自有住房了,就应选择房贷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 2022年还可以适用吗?


解答: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分为几个层面:


1.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所有行业适用,且无时间限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对于固定资产不超过5000元的,是没有行业限制,目前也没有时间限制的。


2.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设备——6个行业适用,且无时间限制(扩展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3.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专用设备——所有行业适用,且无时间限制(扩展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设备——4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且无时间限制(扩展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二条规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说明:“上述行业”是指财税[2015]106号第一条规定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5.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无行业限制,适用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固定资产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是用于中小微企业,适用时间截止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说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是指电子设备。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多项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问题5:早产儿住院费用是否可抵扣个税?


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可以看看是否满足上述规定,如果满足就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6:对于经营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但取得与常设机构没有联系的境内所得,怎么处理?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问题7:我的稿费在个税APP里为何没有体现,我想退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个税APP没有查询到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与预缴的,纳税人(个人)应向稿酬支付单位询问具体原因,因为有时扣缴义务人的原因没有申报和预缴的,当然就在个税app中查询不到。


另外,还需要注意是否属于稿酬所得,如果是你已经给对方开具了稿酬以外的发票,对方也不会再申报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8: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是否缴纳印花税?


解答:


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无论是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2022年7月1日),还是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印花税只对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征收。


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总分机构之间不属于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而是从属关系,二者是一个整体;同时,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也不是依据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而是依据内部的调拨单等。


因此,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可能按照增值税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也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




问题9: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抵扣了进项税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度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上述规定仅仅适用于企业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比如乘坐飞机)的人生意外保险费用。之所以要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80号公告规定的交通意外险属于“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前提是“因公出差”。但是,这类保险金额通常较小(如20元),几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此以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长期性质的交通意外保险,则属于“个人消费”的“人生意外保险”,也是一种商业保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服务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此,企业为职工购买除“因公出差”以外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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