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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哪里能开劳务费发票(郑州个人开劳务费发票该如何开具)



解读郑州开票新规


一、郑州不能报销的五种发票


1、当购买方为企业时,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无纳税人识别号。


2、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为办公用品一批或一宗,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或者清单上没有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3、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食品,在开具时变更其内容为办公用品的。


4、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安排,接受乙方开具的发票。


5、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


二、郑州发票新规定


1、索取企业发票 必须提供税号


从今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发票上开具。这项规定只针对买方是企业,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不需要填写这些信息。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2、开具商品要有明细


“办公用品”、“食品”、“礼品”、“劳保用品”等原较笼统的项目需要按下一级明细开具,具体明细到什么程度,允许企业视核算或管理要求而定,并取决于消费者需要。


不管是内控管理还是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理解,不管金额大小,办公用品都应该开具清单。数量少就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胶水、回形针、订书机等;数量多就附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税控系统出具。


餐饮或者旅店企业在自行开具发票时,根据新的商品与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不需要开具消费明细。


3、开票软件勤升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目前税控开票软件的最新版本为12.0),并规范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票软件未升级到最新版本或未规范使用商品编码,将影响您的正常开票。


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后,纳税人可以使用软件自带的智能编码(智能赋码)功能,对需要开具的商品进行一键赋码。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智能编码(智能赋码)使用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联系服务单位获得技术支持。


4、按税收分类编码规范开票


填开发票时,“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必须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库中选取,否则该商品不能开具。全面推行按商品和服务编码规范开票是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全国发票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若纳税人未正确、规范地开具带税收分类编码的发票,税务机关将按发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从现在开始,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以下2种情况进行监控和追查。


(1)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2)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5、数量要与实际相符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更不得变名虚开发票。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6、注意发票备注栏


如果是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如果是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和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如果是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看了国家税务局颁布的新规定之后,郑州淘丁财税小编相信是有很多人不愿意乖乖执行的,不执行没关系,接下来郑州淘丁财税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不按规定开票的后果,相信看了之后大家会按照规定执行的。


三、违规开票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为空,或与购买方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税收凭证”是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新提法。税收凭证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宽广。具体包括: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凭证、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出口退税凭证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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