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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农业公司经营范围(老挝农业开发独资有限公司)

原创:韦龙艳、谭家才



一、外商投资环境


(一)政治环境


老挝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挝唯一政党。1991年老挝党“五大”确定“有原则的全面革新路线”,提出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等六项基本原则,实行对外开放政策。2001年老挝党“七大”制定了至2010年基本消除贫困,至2020年摆脱不发达状态的奋斗目标。2006年老挝党“八大”强调继续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方向和革新路线,重申落实“七大”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2011年老挝党“九大”的主题是“加强全民团结和党内统一,发扬党的领导作用和能力,实现革新路线新突破,为2020年摆脱欠发达国家状态和继续向社会主义目标迈进奠定坚实基础”。当前,老挝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法律环境


1975年12月,老挝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万象召开,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老挝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革命党执政,建立了以老挝人民革命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制度。老挝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会作为立法机构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组织和支持法律界人士不断制定、完善各方面的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律法规。1991年8月,老挝最高人民议会第二届六次会议确立通过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宪法明确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族人民在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下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之后,老挝依宪法规范,先后颁布了《国会法》、《政府法》、《人民法院法》、《人民检察院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


(三)经济环境


老挝是世界现存的五个社会主义国家之一。尽管其坚持着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国家的遗留,仍然会使其同时受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影响。老挝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属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


1986年起老挝推行革新开放,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将农林业、工业和服务业相结合,优先发展农林业;取消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转为经营核算制,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经济政策,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努力把自然和半自然经济模式转为商品经济模式;同时对外实行开放,颁布外资法,改善国内投资环境;扩大对外经济关系,争取引进更多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


2012年,中老双边贸易总额达17.28亿美元,同比增长32.8%。其中,对老出口9.37亿美元,同比增长96.8%;自老进口7.91亿美元,同比下降4.1%。中老双边贸易总额和对老出口额增速居对东盟首位。




二、外商投资法律


(一)投资法


为了保护国家主权和独立自主性,老挝政府在80年代前期施行限制外资的政策,只与苏联、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往来,直到80年代未,才开始全方位对外开放。老挝当前的外商投资立法现状是,制订了一部投资法,并辅以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外资关系。对外资的投资任务、资本构成、国有化和征收措施、投资范围、投资期限、投资比例、投资资本和利润汇出、投资鼓励和优惠措施、投农业资争议的解决等基本外商投资问题作出了统一的规定。


1988年7月老挝颁布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次年3月颁布了该法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外资管理委员会。1994年3月老挝通过了新的《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2001年3月颁布了该法实施细则。这部法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对老挝各个领域进行投资,如农林业、工业、服务业,其中还包括进出口贸易、交通、运输、银行、保险、饭店、旅游等。2010年新版老挝《促进投资法》由原来的《国内投资促进管理法》和《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台并而成,并对其中8处作了修订和完善,如:投资方式、投资类型、审批程序、“一站式”投资服务、投资指导目录、优惠政策、专门经济区开发投资以及中央与地方管理职能划分等内容。


老挝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投资老挝各领域,如:农林业、工业、服务业,其中包括进出口贸易、交通、运输、银行、保险、饭店、旅游等。为简化投资手续,吸引投资,老挝建立了“一站式”投资服务,从信息方面提供服务、投资审批、颁发营业执照或颁发专营权承包许可、给予投资者通报函及综台性提供便利。


根据老挝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老挝投资形式主要分为:1、外国投资者和老挝国内投资者合资企业方式。合资企业的投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0%;2、外国投资者独资方式,独资企业可以是新设分公司或外国公司驻老挝的代表机构。


(二)贸易法开发


老挝的贸易法律法规包括:1994年颁布的《企业法》、1994年颁布的《进口关税开发统一与税率制度商品目录条例》、2001年颁布的《出口与进口管理令》和2005年颁布的《海关法》、《关税法》和2010年颁布的新版《促进投资法》等。老挝所有经济实体享有经营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利,除少数商品受限制外,其余商品均可进出口。老挝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为公司了方便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老挝《关税法》确立一系列


进出口管理制度和规则,并从关税征收的角度加以规定,使制度和规则具有了很强的操作性。这些基本制度包括:原产地规则、保税制度、担保制度、临时进出口制度、进口税的免除和外交豁免制度以及免税区制度等。


(三)外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外国在老挝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一、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方式,即上述和老挝国内投资者成立合资企业,或是成立独资企业。二、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其所有权。三、外国投资者享有租用、转让老挝的土地之权利并有权转让在自己所租用土地上兴建的动产和不动产。四、老挝政府不干涉外国投资者对其产业的行政与经营管理。五、在招聘劳务人员时,老挝公民应受优先招聘;如果专业特殊,外国投资者也可招聘外国人到自己的企业工作。六、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货币和贵重物品管理法规》,外国投资可以通过设立在老挝的银行把自己的合老挝法收入汇回投资者母国或第三国。七、投资收入之利润税根据老挝法律规定,按照独资20%交纳。八、外国投资者须缴纳进口关税。但来料加工使用的原料、半成品及出口产品,将获得免进口关税和产品出口税。九、老挝政府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劳务人员提供方便,包括有关人员家属的出入境签证。




三、外商投资相关法律


(一)外汇法


为了实行对外合作关系,开放政策,开放国内农业商品、货币流通,逐步发展商品经济有限公司和货币市场,为了保障国家货币的主权性和独立性,使国家的货币值日益提高,并独成体系地管理外汇流通和更好地保障国家的财产,老挝执行严格的外汇和贵金属流通管制制度。


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老挝《中央银行法》、《老挝关于外汇和贵金属流通管理的法令》、《老挝银行关于在境内使用外汇的公告》等。除获得老挝中央银行的批准外,任何自然人、法人禁止在老挝境内的经济流通领域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或结算。当持有外币者需要在老挝境内支付或结算时,须到获准经营兑换外币有限公司的银行和机构把外币兑换成老挝基普,需要支付外币者可向获批准经营兑换外币的银行和机构购买外币。


(二)税法 


2005年老挝开始实行新税法,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几乎作了全面修改,税法的定义更加明确,老挝的税收仍由间接税(营业税、消费税)和直接税(利润税、最低税、所得税、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组成。间接税营业税率从3%改为5%和10%两种;中小型个体私营企业所得税从每年120万基普(1美元约合10499基普)调至每年240万基普,并且最高利润税从45%调至35%;工资所得税分为两项,月薪不足150万基普的,个人所得税将从每月30万基普减至每月20万基普,而月薪超过150万基普的则不得享受减税政策,但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40%降至25%的优惠;租金税从过去的25%和30%两类合并为统一的税率15%;纳税主体除了在老挝开展经营的个人、法人组织和外国人外,还包含前往境外活动但在老拥有户籍和经营场所的人。


(三)知识产权法


老挝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1995年颁布实施的《商标令》,以及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法》。老挝《商标令》规定,在老挝的个人或法人可以向老挝国家科技署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保护期为10年,每次可延长10年。连续5年不用或商标注册批准书过公司期,则失去效力。老挝《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物种和专利三大类。工业产权保护期限-般为10至20年;物种保护期乔木类为25年,灌木类为15年,专利保护期为创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老挝国家科技署是负责包括专利在内的一切知识产权事务的主管部门,下设省(市)科技厅,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须向其提交申请。在老挝注册商标需到其主管部门国家科技与环境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授权书、商标样本、商标使用规定、优先便用权证明、缴费单等文件,受理后60日内获批。


(四)劳动法


老挝劳动法允许用工者有权根据自己劳动单位需求招工,但须优先考虑老挝公民。外国投资者使用外籍劳务,体力劳动者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的10%、脑力劳动者不超过20%。


老挝劳动法对于对老挝缺乏的专业技术员工有特殊规定,各经济部门的劳动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招聘外国员工。招聘外国员工到老挝工作必须对名额和时间作出限制,并须制定传授技术给老挝员工的详细计划,以便当外国员工在老挝工作期限结束后替补。


(五)土地法


老挝实行土地公有制,国家是老挝土地唯一的所有人。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挝土地法对本国国民与外国人对土地使用形式上作了区分:本国个人、家庭及组织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而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仅仅享有土地租赁权,并无土地使经营范围用权。


老挝土地法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作出规定,但对土地租赁期限作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省级土地相关部门只有30年以下的批复权,3O 年以上就须经由国会或中央批复;土地租赁面积上也有规定,1-45亩之间是县政府的批复权限,46-1500 亩之间是省政府的批复权限,1500亩以上就要国会才能批复。


老挝《土地法》虽然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实践中却存在农民永久使用、农村集体永久使用两种类型,使用权无年限限制,属于永佃使用权范畴。当地政府普遍将这种永佃权称为私有权,认为存在国有、集体和私有3种土地产权类型。同时政府尊重民意和私有财产,允许土地的使用权在本国公民间自由买卖,土地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人不待他人行为的介入即可直接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他人不得干涉,这部分土地的标志是个人或组织拥有土地证。


老挝还存在一类土地,即没有归属个人使用权以外的土地。老挝土地法对其使用权限作了专门规定,政府批准个人和家庭按分配计划和目标,长期有效地使用,使用权实行政府审批授予制。除了这种以“无期限有限制流转”为特征的政府土地计划配给制度之外,还有计划、分配的土地掌握在村寨的集体中。公司批到土地之后,还征得村寨和老百姓的同意之后,公司才对土地具有开发权。






韦龙艳律师


兰迪律师事务所上海总部高级合伙人、兰迪南宁分所主任、兰迪越南分所负责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秘书长。


专业领域:韦龙艳律师持有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证,尤其擅长股权相关涉外争议解决与国际仲裁、跨境技术投资与贸易、公司与并购。


电子邮件:


summer.wei@landinglawyer.com

经营范围




谭家才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政法学院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


电子邮件独资:


jiacai.ta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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