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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及流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的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我们认为:


第一,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价出资,只限于可以依法客体转让流程的知识产权方可作价出资。例如,商业秘密因不可转让,无法及作价出资入股。

客体

第二,对于知识产权兼具财产权和身份权的,知识产权转让的是财产权、使用权,身份权不转让。例流程如,著作权。


第四,出资转让和许可均要依法办理登记。在商业风险上,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评估价格,是股东和出资公司及要慎重全面考虑的。


对于不能转让、也无法许可的知识产权,可以考虑采取转化为债权的方知识产权式,以债权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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