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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中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揭税一稽处〔2021〕15号




揭阳市XXX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9D9Y):


经我局于2018年3月21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11月1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对你公司取得揭西县集建贸易有限公司、万载县志达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万载流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万载县路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万载县辉群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案件、上海雍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雍赛贸易有限公司、新干县俊发再生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总共6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0715790.71元,税额12021683.96元,价税合计82737474.67元)的行为认定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行为。经检查,你公司存在注册经营异常,发票异常,资金流异常,上游企业异常且部分上游企业承认未与你公司发生实际货物交易,运输流异常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管税务局机关的抵扣证明;2.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你公司的登记、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等征管资料;3.你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涉案公司、人员的个人银行资金往来情况;4.检查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的该公司的信息资料;5.广东省揭西县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等4个税务机关稽查局提供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6.检查人员对你公司现场笔录取证证据;7.相关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情况。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集建公司、万载志达公司、万载路源公司、万载辉群公司、万载流霞公司、雍赛公司、雍穗公司、俊发公司开具上述6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九条,追缴你公司取得集建公司、万载志达公司、万载路源公司、万载辉群公司、万载流霞公司、雍赛公司、雍穗公司、俊发公司已证实虚开的6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税款435733.61元(鉴于你公司已补缴税款435733.61元,不再追补该笔税款435733.61元);所属期2016年1月的增值税税款1357058.95元;所属期2016年2月的增值税税款509618.58元;所属期2016年3月的增值税税款1323654.90元;所属期2016年5月的增值税税款6751384.13元(鉴于你公司已在2016年5月开具红字发票冲抵上述已抵扣的税款2546076.96元,不再追补该部分税款2546076.96元,追缴税款4205307.17元);所属期2016年6月的增值税税款1644233.79元,合计追缴你公司增值税税款9039873.3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第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缴你公司所属期2016年1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94994.13(1357058.95×0.07)元;所属期2016年2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35673.30(509618.58×0.07)元;所属期2016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92655.84(1323654.90×0.07)元;所属期2016年5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94371.50(4205307.17×0.07)元;所属期2016年6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15096.37(1644233.79×0.07)元,合计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632791.14元。


(三)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缴你公司所属期2016年1月的教育费附加40711.77(1357058.95×0.03)元;所属期2016年2月的教育费附加15288.56(509618.58×0.03)元;所属期2016年3月的教育费附加39709.65(1323654.90×0.03)元;所属期2016年5月的教育费附加126159.22(4205307.17×0.03)元;所属期2016年6月的教育费附加49327.01(1644233.79×0.03)元,合计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271196.20元。


(四)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缴你公司所属期2016年1月的地方教育附加27141.18(1357058.95×0.02)元;所属期2016年2月的地方教育附加10192.37(509618.58×0.02)元;所属期2016年3月的地方教育附加26473.10(1323654.90×0.02)元;所属期2016年5月的地方教育附加84106.14(4205307.17×0.02)元;所属期2016年6月的地方教育附加32884.68(1644233.79×0.02)元,合计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180797.4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缴税款、费款合计10124658.20元(其中增值税9039873.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2791.14元,教育费附加271196.20元,地方教育附加180797.47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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