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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2019年98号)


所谓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以此倒逼企业按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来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大背景下,近些年残保金经历一些调整,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残保金负担。


比如,2017年财政部扩大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同时首次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8年,财政部再次发文,将上述3倍上限降至2倍。


残疾人就业问题尤为重要,这不仅意味着收入增加,也是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关键。随着2007年残保金制度逐步推开,残保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威力逐步显现。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今年我国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全年城镇新增就业预期目标提前实现。但当前国内外风险挑战增多,稳就业压力加大。前述残保金新政,目的就是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促进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


曾军平认为,首先根据现有各种数据科学测算出企业安排残疾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按这一比例安排残疾人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这笔钱的一部分通过财政,奖励给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一步鼓励他们接纳残疾人就业,这也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


根据上述白皮书,2013年至2017年各级财政专门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投入超过1800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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