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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1号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24号公告)

政 策 类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一)扣除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大修期间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四、发票使用及管理


纳税人发生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定期定额户核定与调整定额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六、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七、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管 理 类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一)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四川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政策内容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50%(含)以上的。


(二)政策依据


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7〕24号)第一条;


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 1 号)第一条。


三、个人所得税困难减免


(一)政策内容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第二条。


四、纳税人延期申报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五、停业登记


(一)政策内容


1.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3.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六、延期缴纳税款


(一)政策依据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人条件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


(金堂县税务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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