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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税务局网上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二稽处〔2021〕133号


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4月总局26日至2021年9月6日对你单位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经过对开票系统查询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3月至今领购增值税电国家税子专用发票15份,领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5份。你单位于2021年3月31日向深圳市宏泰发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5份,发票金额1497292.05元,税额194647.95元,货物名称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电解铜。售出的货物在电子底账系统中查询没有对应的原材料采购发票。


在防伪税控系统、电子底账系统中未查到认证抵扣信息和其他单位开给你单位的专用发票信息,也未查到其他单位开给你单位的普通发票信息。


在金三系统中查询到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信息(账户:1204060009200069034,开户行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营业部),通过电子底认证账系统查询到你单位银行账户资料(账户:6212264864863736736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嘉兴支行)。经批准,检查人员于2021年5月13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出示《嘉兴市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嘉税二稽许[2021]45号)和《税务检查证》等相关文书,调取你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经查实,账户1204060009200069034开户以来无明细发生,现已销户;账户62122648648637367363该行无此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出具相关证明。


根据上述调查取得证据材料,查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属于为他国家税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检查取得的证据:


(1)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电子专用国家发票开具明细清单。


(2)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认证、办税人电话笔录。


(3)银行出具账户虚假证明。税务


(4)国家税务总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有关证明材料。


(5)当地物业有关证明材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合上述情况,你单位作为商贸企业,进行虚假注册,开具发票上登记的银行账户不存在,骗购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后,直接走逃失联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国家(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有关规定,将浙江省你单位开具的15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网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有关规定,认定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网上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3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税务局票15份(金额1497292.05元,税额194647.95元),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局已税务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令)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局已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已于2021年7月2日对该案立案嘉兴市侦查。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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