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财税[2019]20号延期(财税2019 20号文件到期是否延期)

2020年即将结束,一些重要的税收优惠类政策也将执行到期。







增值税篇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具体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具体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具体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具体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电影等行业税费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具体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篇

1.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具体规定】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


【具体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疫情防控捐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

1.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具体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情形中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去产能和调结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具体规定】2018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小微企融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第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阶段性减免社保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具体规定】各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企业以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优惠政策截止前,纳税人应提前做好税务处理,测算政策到期后对自身的影响,调整相关的经营策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