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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附约终止是什么意思?(保险中止与终止是什么意思)

保证续保要选好,续保条件要看好;


宣传单证要留好,证据确凿真正好。


事情经过:


2018年7月23日,许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百万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其父许某某,保险期间为1年,自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保险费合计1119元。该保险利益条款第三条约定,投保人第一次续保的,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向保险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对于通过保险公司第一次续保审核的,后续续保时保险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许某某因脑血栓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赔付了12924.28元。2019年7月19日,保险公司向许某出具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称上述保险合同即将到期,保险公司对上述保险合同进行了重新审核,由于脑梗塞、高血压等,本险种期满后被告谢绝许某继续投保。


消费者(许某)说:


投保时保险公司给了我一份保险单页,该单页我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承诺单页,该单页载明“百万医疗保险,观察期仅需30天,社保不报我全报”“优势五:无论赔付多少次/报销多少次,只要持续交费/就可无条件承诺续保至80岁”。


保险公司说:


保险合同属于短期保险,保险期限1年,根据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次年续保条款中所述第一次续保,是需要保险人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才可以继续交费续保。原告称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的说法,存在一个前提,即是通过第一次续保审核后再次续保,才可以生效,该说法不适用第一次续保。根据第三条规定,第一次续保保险人有审核权利,更不是绝对依据原告陈述,无条件进行续保。另外,我司对许某提供的保险单页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确认来源,故我司不认可。


法官说:


许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利益条款第三条的约定,投保人第一次续保的,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向保险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对于通过保险公司第一次续保审核的,后续续保时保险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据此,本案属于上述的投保人第一次续保的情况,保险公司有审核的权利,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以被保险人许某某在投保第一年发生了疾病为由拒绝续保,符合合同约定,许某要求继续在保险公司处为被保险人许某某投保,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对某提交的保险承诺单页,保险公司主张对该承诺单页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确认来源,故仅凭该单页的内容无法证实其来源,且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保险合同,相关事宜应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许某仅依据该承诺单页主张权利,依据不足。


判决结果:


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老赵说:


购买百万医疗保险首先要选择保险公司保证续保的保险产品,其次要看保证续保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本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百万医疗保险产品就是有条件的保证续保。虽然许某向法庭提供了保险公司的保险承诺单页,但许某无法证明该单页的真实性,如果许某能提供该单页确实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也许判决结果就不同了。


多说一句,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保留保险公司业务员销售时的文字材料和音像材料,在产生纠纷时要尽量争取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庭作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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