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苏州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苏州税务怎么开普通发票)

苏州吴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刑二刑不诉〔2018〕100号)


1.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担任吴江市A厂实际控制人期间,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4850.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84978.20元,且已全部申报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吴江市A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二部刑不诉〔2021〕Z10号)


2.3.简要案情:吴江市A纺织品有限公司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 份,价税合计950062.8元人民币,其中税款人民币138043.3元已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江市A纺织品有限公司实施了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江市A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3.3.简要案情:唐某某在经营吴江市A电绣厂过程中,在殷某某介绍下,让他人为吴江市A电绣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61764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89742.57元已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吴江市A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4.3.简要案情:吴江市A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9331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43474.24元已抵扣。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江市A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江市A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5.1.案例五: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5.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经营吴江市A工艺绣品有限公司过程中,在周某某介绍下,让他人为吴江市A工艺绣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650682.9元,其中税款人民币94543.65元已抵扣。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江市A工艺绣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黄某某系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6.3.简要案情:吴某某在担任苏州A蚕丝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经他人介绍,让他人为苏州A蚕丝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58375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70101.59元已抵扣。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苏州A丝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7.3.简要案情:苏州A丝绸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介绍,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 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110858元,其中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款人民币125551.98元已抵扣。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苏州A丝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丝绸有限公司不起诉。




8.1.案例八: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8.3.简要案情:干某某作为吴江市A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615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68765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干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9.3.简要案情:徐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000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59829.07元已抵扣。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10.1.案例十:吴江市A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二部刑不诉〔2019〕19号)


10.3.简要案情:沈某某作为吴江市A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让他人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00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84273.5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江市A纺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江市A纺织有限公司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苏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