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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个体户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个体工商户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

消费税各个环节应纳税额计算



一 、零售环节应纳税额计算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金银铂钻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三)税率:5%


  (四)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差价款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例题·单选题】(2013年)2013年3月,某商场首饰部销售业务如下:釆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该批首饰市场零售价14.04万元,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5.85万元,商场实际收到8.19万元;修理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零售镀金首饰取得收入7.02万元。该商场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


  A.0.35


  B.0.45


  C.0.60


  D.0.7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修理、清洗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镀金首饰不属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不在零售环节计征消费税。


  该商场当月应纳消费税=8.19÷(1+17%)×5%=0.35(万元)


二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判断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计税)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提示】自制应税消费品销售应按全部销售价款计算增值税及消费税,而委托加工应按加工费计算增值税,按同类市价(组价)计算消费税。


  (2)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税规则


①受托方应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的,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


高于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④受托方未代收税款的,委托方应补交税款,如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价及税额计算


①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征收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未提供的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特殊材料成本确定:免税农产品87%+运费; 烟叶收购价款×1.1×1.2×87%+运费


  加工费: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2013年)下列关于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直接加价销售的,不征收消费税


  B.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若委托方未提供原材料成本,由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材料成本


  D.委托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的,一律由受托方补税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选项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若委托方未提供原材料成本,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选项D,委托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


  【例题·单选题】(2012年)某烟花厂受托加工一批烟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没有同类烟花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A.6000.00


  B.6750.00


  C.7941.18


  D.2025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0000+10000+5000)÷(1-15%)×15%=7941.18(元)


三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实行从价定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例题·单选题】(2011年)2010年某公司进口10箱卷烟(5万支/箱),经海关审定,关税完税价格22万元/箱,关税税率50%,消费税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2010年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万元。


  A.100.80


  B.288.88


  C.420.34


  D.1183.64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10×22×(1+50%)+10×150÷10000]÷(1-56%)×56%+10×150÷10000=420.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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