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未终止的失业保险信息是什么意思(人员存在未终止的失业保险是什么意思)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对于拥有工作岗位、经济条件丰厚的朋友来说,也许算不了什么。但是,对于一些失业人员,尤其是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这笔收入可能就是其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保障。社会要稳定、和谐,需要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待遇措施做出相应的积极贡献。


第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第二,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及金额是多少?


第四,停发失业保险金的依据是什么?


第五,失业保险金,我们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第六,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下面,针对以上几个问题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和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金条件。注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领金条件


第一,法律上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解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之一


第二,“主动离职且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再就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恶性违纪视情考虑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细化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是否可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14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35号)文件中有说明,“我们总体认为可择机对该项条件作出适当调整,扩大受益范围。主要理由:一是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保障更多失业人员能够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在理论上,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维护参保职工履行了缴费义务后应当享受的相应权益。三是在制度功能上,适当扩大受益范围,保证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基本功能的发挥。四是在执行效果上,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规避该项规定而采取种种非常手段的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目前国际上也在对该项领金条件进行反思和调整,如法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规定,雇员每五年可以有一次‘主动辞职同时获得失业保险’的权利;德国规定,如果职工主动离职,在面临最长达3个月的‘封锁期’后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主动辞职满一个月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但考虑到对于主动辞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学界、社会、各部门尚未完全形成共识,法律法规又明确规定需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领金条件,因此,还需我们继续研究探索,积累更多经验,寻求合适时机,充分研究论证后加以推进。”


言下之意,目前来说,我国还不宜对“主动离职且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再就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恶性违纪视情考虑享受失业保险金”等情况细化。换句话说,目前对主动离职的情形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恶性违纪被开除的情形也不是不能领取保险金



2.关于“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注意,不是失业过后,想什么时候去办理失业登记就什么时候去,而是有期限规定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除了前提提及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第七条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问题,可以联系当地社保相关部门了解。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及金额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也就是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而领取时间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为24个月



四、停发失业保险金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没有重新就业等情形的话,失业保险金会发放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结束。但是,一旦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再就业等情形发生,社保部门将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失业保险金,我们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此,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甚至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对于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六、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要求,“……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14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35号)文件中有说明,“为应对突发疫情影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5月份,我部会同财政部下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明确规定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即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将保障范围扩展至所有参保失业人员,拓展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受益范围。实际操作中,各地普遍把参保缴费不满1年、参保缴费满1年但主动离职等情形纳入失业补助金政策适用范围,大大提高了政策受益面,在关键时期兜牢兜实民生底线。可以说,失业补助金政策的出台阶段性解决了主动离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问题,能有效避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双方恶意规避法律法规情形,为我们今后适当放宽“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领金条件、更好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功能提供了政策样本。”


个人认为,这是一项在疫情影响等特殊情形下对失业人员等人的民生“兜底”。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失业补助金的。


以上,个人整理和理解,如有不对,敬请指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