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71号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2号公告)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3号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凉山州地方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凉山州地方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