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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税法实体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课税对象是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纳主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一)征税主体: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二)纳税主体:通常所说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划分方法


划分类别


说明


按纳税主体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划分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按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划分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项目


主要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发生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概念:


分类


说明


与纳税人关系


负税人


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时与负税人一致,有时又不一致(税负转移或转嫁)


代扣代缴义务人


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缴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代征代缴义务人


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有效杜绝和防止税款流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单位


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有利于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分公司单独报企业所得税、总公司一起报企业所得税)


(二)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


1.重要作用: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2.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计税依据在表现形式上一般有两种: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


项目


说明


表现


关系(举例说明)


课税对象


指征税的目的物


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


一致表现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也是所得额


不一致表现为车船税的课税对象是车辆、船舶,计税依据是辆、整备质量、艇身长度、净吨位


计税依据


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3.税源: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税源和课税对象有时一致,大多数税种不一致。


4.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划分税目的主要作用:一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二是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





(三)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的税率。


我国现行税率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我国税种目前适用的税率


具体体现


比例税率


1.产品的比例税率——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2.行业比例税率——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不同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4.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契税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等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车船税


(四)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特点


具体表现




税基式减免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税、免税,使用范围最广泛


1.起征点


2.免征额


3.项目扣除


4.跨期结转




税率式减免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实行的减税、免税;适用于对行业、产品等线上的减免,在流转税中运用的最多


1.重新确定税率


2.选用其他税率


3.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一般仅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在特殊情况下适用


1.全部免征


2.减半征收


3.核定减免率


4.抵免税额


5.另定减征税额


2.减免税的分类


分类


特点


法定减免


由各税种基本法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临时减免


又称困难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特定减免


是法定减免的补充,分为无期限和有限期两种,大多为有限期


3.税收附加与加成: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税收附加


也称地方附加,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税收加成


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和税额;加征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十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0%


(五)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分为一次课征制度和多次课征制度。


(6)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的长短的决定因素在于: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


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消费税)2.按次纳税(耕地占用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程序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1.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3.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4.提高执法效率。


(二)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 2.回避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 4.听证制度 5.时限制度


(三)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


1.欠税管理与滞纳金的计算:自2001年5月1日起,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税时间从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当日。


2.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


适用情况


具体制度规定


税款的退还


两种情况:1.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失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 2.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1.税务机关发现应退回


2.纳税人发现的,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1.一般计算失误情况,税务机关可在3年(特殊情况为5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偷、抗、骗税的,可无期限地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措施


特点


实施条件


措施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


制约、限制纳税人的资金和财产物资转移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告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1.超过纳税期限


2.告诫在先(出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书)


3.超过告诫期(逾期仍未缴纳)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或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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