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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登记(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税务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税务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登记十日内,持有关证税务登记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申请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变更);


4、其他有关证件。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登申请记时,应当向主管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主管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税务登记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机关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登记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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