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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退休时,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江苏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以设区市市区规定、县(市)为单位,参照国家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基本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江苏省,且在江苏省各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江苏省0年的,以在江苏省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最长地有两个及以上的,以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年龄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可以在按政策确定的延最新缴地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企业用人单位继续在延缴地按规定为退休其缴费;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本人在延缴地参照灵活规定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基本,从达到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次月起领江苏省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申报并经批准办理特职工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从批准退休时间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报并经批准退休养老保险的,从申报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推迟退休的,在职工达到推迟退休年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次最新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从延长缴费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并停止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企业全丧失劳动能力申报并经批准退职的,从申报次月年龄起领取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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