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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税务筹划(售后回购在税务上按正常商品购销处理)


售后回购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对于售后回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而企业上认为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售后回购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问: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署了一项售后回购的协议,A企业将本企业产品以100元的售价销售给B企业,该产品成本为80元.根据协议,约定2个月后A企业以110元的价格从B企业赎回.A企业增值税率17%,A企业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答: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A企业向B企业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






(2)第1个月和第2个月分别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5


贷:待转商品进销差价5


(3)企业向B企业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1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贷:银行存款128.7


(4)结转"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20 5 5=3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30


贷:库存商品30


由此可见,为避免公司操纵利润,现行制度对售后回购行为是不确认收入的,其销售差价暂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作为回购商品时的成本调整项目.如果回购价高于销售价,应视同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也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作为回购商品时的成本调整项目.此例中,回购后商品的成本为80元,正好是销售前的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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