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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劳务费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几个限制条件: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就是说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而且综合所得的年收入额相加减去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后的余额,如果超过六万元,就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比如年度内更换了不同公司的工作。除了一份工作外还有业余兼职收入。


2、取得劳务费、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这个时候不考虑工资薪金所得,只是取得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所得,把这三项加起来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0000元,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3、年内预缴税额少于年度应交税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比如说,一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他的支付人没有给他代扣代缴,那么到了年底的时候,按照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的话,很有可能就会出现应纳税额高于他预缴税额,这个时候呢,他应当补税,就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或者是预缴时错误扣除和多扣除了专项附加


或者两处就业,预缴时多扣除了一次5000费用



4、申请退税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居民个人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纳税人如果在年度末计算出来他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他前面的预扣预缴的税额,那么他多交了。多交的话,如果你不要了,可以放弃这个权利。如果申请退税,就必须办理汇算清缴。


这个退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不放弃,要申请退税,就必须办理汇算清缴,要放弃了,你又不符合其他的规定,那个就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了


A、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比如,某纳税人1月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看,因纳税人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B、 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比如,某纳税人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C、因年终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比如,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


D、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比如,某纳税人每月固定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账,全年劳务报酬12万元,减除6万元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后,适用3%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款1080元。因此,可申请18120元退税。


E、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F、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5、取得经营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公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注销了中国国籍的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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