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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法人所得税税率(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税率)


问题:


公司A 与 B自然人,成立一个合伙企业C,当年度净收益100万,未作实际资金分配给两个合伙人,资金留在账上。 由于合伙企业C 没有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 分别交税; B自然人股东由合伙企业C代申报个人经营所得,100万/2-42000,按对应经营所得税率交税 ; 而A公司如何交所得税? 由C公司代申报代交? 还是由A公司申报交缴纳?未收到分配款 如何确认收入并缴纳?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人是法人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由此判断,法人合伙人应该在每年年末合伙企业做出合伙利润分配的时候计入法人合伙人的收入总额,由该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这项所得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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