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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劳务费东奥(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和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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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资源税


【所属章节】


第六章(2) 其他小税种—— 关税、资源税


【知识点】


关税、资源税




关税


考点16:关税的纳税人(★)

【提示】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包括:


(1)外贸进出口公司;


(2)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


(3)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2.物品的纳税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考点17:关税税率的种类(★)

1.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2.进口税率又分为下列种类,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


(1)最惠国税率,适用于:


①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②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③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3)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特惠税率征收关税。


(4)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以限制进口;对于在配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于配额之外的则适用较高税率。


(5)暂定税率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于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的货物,以及出于国际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6)普通税率


①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②原产地不明的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3.适用何时的税率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但另有规定除外。


考点18: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考点19:关税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到岸价格包括:


①货价;


②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③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3)佣金、回扣、违约罚款的处理。


①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以扣除。


②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③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 出口税率)


考点20:关税的税收优惠(★★)

1.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税的情形(法定性减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酌情减免税的情形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考点21: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征收时间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二)税款的退还、补征与追征


1.税款的退还


(1)适用情形


①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2)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2.税款的补征和追征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非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规),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2)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三)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事项


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资源税


考点22:资源税的应税产品(★★)


考点23:资源税的纳税环节(★★)

1.资源税由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2.开采、生产应税产品销售


【提示1】资源税在生产、开采销售(包括出口)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在进口、批发、零售等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提示2】与增值税不同,资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在生产、开采销售(包括出口)或自用环节缴纳过资源税,以后流转的各环节均不再重复征收资源税。


3.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自用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移送时不缴纳资源税。


【提示1】纳税人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在洗选煤销售时,应当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者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提示3】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提示4】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精矿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提示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应在原矿或者精矿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2】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3】由于资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纳税人将单独核算的外购已税原矿销售,或者将外购已税原矿移送加工精矿产品,不需要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全部视为以自采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


考点24:资源税的税率形式(★)

1.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目前,对粘土、砂石仍实行从量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其他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25:从量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2.销售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而非“生产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为销售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


考点26:从价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规定


1.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销售额认定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提示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2】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1)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2)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3)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4)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三)销售额的换算与折算


1.折算(征税对象为原矿,但销售精矿)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即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2.换算(征税对象为精矿,但销售原矿)


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通常使用的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3.煤炭


将自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四)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4.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考点27: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考点28: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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