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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个人所得税起缴标准(西安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标准)


6月23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调整202收入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所得税基数,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0年西安市城镇非征收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4829元。
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20年(自然年度)西安月平均工资,缴存所得税基数西安市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所得税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通知明确,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标准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0西安市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4起缴829个人所得税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个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收入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195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1850元/月。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西安工资参照1950元/月执行。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征收12% 。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个人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标准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起缴元,取整数。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所得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自主缴交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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