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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耕地占用税实施(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9年8月16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按照国家税收授权,明确黑龙江省132个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分别按照30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17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征收



同时规定,黑龙江省不提高人均耕地低于0.5亩地区的适用税额;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执行较耕地适用税额降低20%的政策。《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实施。



我国耕地占用税自1987年开征。该税收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家将耕地占用税征收制度上升为法律,同时要求各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以颁布决定的方式明确税法授权事项,是落实党中央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这次黑龙江省确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遵循国家税制平移的总原则,同时结合黑龙江省作为粮食大省承担粮食安全“压舱石”的省情实际,以促进耕地保护为出发点,将85个县区现行适用税额标准平移,确保税收调节作用有效发挥。



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同时兼顾全省区域间税负均衡性,解决部分地区现行税额标准相对较高的问题,将47个县区税额标准进行了适当下调。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下调后,工商业户将成为主要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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