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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记账代理需要多少钱(上海有多少家代理记账公司)

作家南公司怀瑾逝世后,有没有将著作权赠与他人?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谁支付?


南怀瑾巨额著作权纠纷案二审落锤。奚晓诗 图


南怀瑾逝世两年后,其著作权归属引发诉讼


2014年10月,南小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复旦大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上海书城长宁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侵害其著作财产权。


2015年5月,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上海老古公司为被告。6月,南小舜撤回对新华书店的起诉。在南小舜的诉讼请求中,他要求复旦大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连带赔偿其相关版权费989万余元,同时三被告向其连带支付调查费、律师费及购书费35万余元。


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南怀瑾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司所有。老古公司为南怀瑾于1980年在台湾创办的公司,专门运营南怀瑾要多作品的传播。1994年,公司的部分股份转登记至郭姮妟名下,随后公司任命郭姮妟为总经理,郭姮妟的母亲李素美女士也登记为股东。2004年,老古公司的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南怀瑾的股份同时变更登记于郭姮妟名下。


为进一步在大陆地区传播南怀瑾的作品,2003年,上海老古公司成立。2007年10月,郭姮妟和其母李素美成为了上海老古公司的股东。多少家


南怀瑾生前有两次婚姻,在大陆和台湾育有子女共6人,为何这次主张著作财产权的仅南需要小舜一人?


南怀瑾的代理6个子女中,南小舜与南宋钏为其在大陆生育的子女。南记账怀瑾逝世后,其在台湾的4个子女于2014年4月共同出具《亲属关系声明书》和《遗产分配声明书》,声明书明确,南怀瑾在台湾的子女一致同意放弃南怀瑾“在有大陆所遗留之遗产包括于大陆出版之被继承人著作权等权益”,该权益由南宋钏、南小舜共同继承。2014年5月公司,南宋钏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其自愿放弃上述财产权益的继承权。


由此,南小舜成为唯一一位继承南怀瑾在大陆的相关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


一审:复旦大学出版社赔偿损失,驳回老古公司反诉


一审诉讼中,原告方南小舜与三被告各执一词。


南小舜在一审中表示,复旦大学出版社在明知其所出版著作的作者是南怀瑾的情况下,拒不支付版权费,擅自出版南怀瑾作长宁品牟利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复旦大学出版社则表示,该长宁出版社从1989年起与南怀瑾有接触,1990年老古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兹委托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印出本公司版权所有南怀瑾所著《论语别裁》一书”。此后,复旦大学出版社分别于2008、2009、2010、2012年与老古公司签订多本书籍的出版合同,版权费依据合同支付。


南小舜同时表示,老古公司和上海老古公司没有经南怀瑾或原告授权,收取南怀瑾作品版权费,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老古公司则称,南怀瑾曾于2001年出具《委托书》,将作品在大陆的专少钱有使用权授予郭姮妟,并将所得版税留作上海老古公司的筹设和运营之用。原告所主张的书籍是老古公司在南怀瑾生前获得的授权,南怀瑾对此无异议。老古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许可使用证书》及《捐赠书》各一份,表明南怀瑾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和主张版权费,南怀瑾已将系争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


南小舜确认,2008年之前,南怀瑾的版权费均汇往谢锦烊保管的南怀瑾账户上,由谢锦烊负责支出。2008年后,南怀瑾创办吴江太湖国际学校,郭姮妟向谢锦烊提出因做账需要,版权费不再汇到南怀瑾账户,并由郭姮妟负责支出。


南小舜与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确认,南怀瑾遇有开支时,会交代郭多少家姮妟予以需要处理,如他曾在2009年8月要多安排老古公司汇出50万元给相关账户。


上海老古公司认为,该公司只是代老古公司收费,只是款项流转上的代收安排,不上海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老古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南小舜表示,不认可《许可使用证书》和《捐赠书》,“赠与”一说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反诉。


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捐赠书》落款部位“南怀瑾”署名字迹系硬笔(签字笔)黑色墨水直接代理书写而成,该署名字迹与南怀瑾签名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但鉴定部门无法确定“南怀瑾”署名字迹的形成时间。


2017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136万余元,驳回南小舜其余诉讼请求,驳回老古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撤销复旦大学出版社赔偿损失一项


一审判决后,老古公司、复旦大学出版社不服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2017年6月,上海高院受理该案,并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过程中,南小舜于2017年9月1日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二审中,老古公司请求少钱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的本诉诉讼请求,并支持老古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老古公司认为,第一,原审本诉中老古公司与复旦大学出版社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原审反诉系著作权归属争议,与复旦大学出版社并无关联,且只有确定涉案著作权归属后才能判定复旦大学出版社是否侵上海权,原审法院将应当先后处理的法律争议在一案中审理,有违法定程序。


第二,《捐赠书》南怀瑾签名经鉴定属实,被上诉人主张《捐赠书》伪造但并未提交证据佐证,原审判决否定《捐赠书》的真实性,与事实不符且有违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则上诉请求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历经4年的诉讼后,2018年9月28日上午,南品仁的委托代理律师及复旦大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到庭,法院作出二审宣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记账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63,941.18元”“驳回原告南小舜的其余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反诉原告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南品仁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近一个小时的宣判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认真倾听了法官的宣读内容,最后签收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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