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个工程项目动不动十几甚至几十亿元,工期动辄七八年,可以这样讲,有的项目有时候比一个公司的规模还大,项目法施工模式下,项目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施工过程中,交际应酬人情往来不可避免,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项目部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招待费,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但是,这种扣除基于一个前提,即只有计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业务招待费,符合条件的方可扣除,而目前为数不少的建筑企业,为了业绩考核的方便,将项目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予以对象化,即直接计入了施工成本,体现在「工程施工」或者「合同履约成本」下面的「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
我看到了一个稽查案例,摘录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在2019年10月至12月工程成本中列支招待费53,415.68元、2019年12月结转不属于企业发票入账成本8,182.00元。
……
单位2019年超标准列支招待费21,366.27元和不属于你单位的发票入账结转成本8,182.0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77.00元的行为为多列支出属于偷税。」
正确做法是:业务招待费应当计入期间费用,与本项目有关联的计入管理费用,与拟投标项目有关的计入销售费用,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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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何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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