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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易计税项目服务的建筑公司(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


我们先来看一个答疑。


劳务派遣企业能否按客户或合同,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7-23)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得按合同分别选择计税方法。


也就是说,对于劳务派遣服务来讲,是不能按照合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法的。


注(一):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但是,对于建筑服务,则有不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二、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从上面规定来看,建筑服务可以按照不同项目,分别选择不同计税方法。



注(二):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注(三):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就全部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对于建筑服务来讲,只能就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注(四):关于劳务派遣与建筑服务的区别


劳务派遣的标的是“人”,建筑服务的工作对象是“活”


1、A公司正在从事建筑作业,甲公司向A公司派出建筑工人100名,双方就“工人”签约;上述工人由A公司管理,干什么活,怎么干,听A公司的,甲公司不管,此乃“劳务派遣”。


2、乙公司承包B公司一项建筑工程,双方就“工程”签约;乙公司说,您这个活我们来做,您到时来验收就行,怎么用人与B公司无关,此乃“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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