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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无限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一样吗)



大家好,我是李律师。上一次简要讲解了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今天接着讲合伙企业的分类,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就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大类的话题,请大家注意分辨。


今天先讲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派生出来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有三种分类,具有共同的原则,就是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但是又存在不是特别大的差别,这关系到涉及合伙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对于每一位合伙人的利益影响都很大,所以必须分辨清楚,才能达到准确理解的程度。为了说清楚这三种合伙企业的细微区别之处,我用于说明的文字表达有点绕嘴,请大家注意集中精力倾听和分辨。


①首先的普通合伙企业,突出的特点是各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意思,是指投资人除承担偿还分到自己名下的企业债务份额责任之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偿还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也就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了,当甲、乙没有个人资产抵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虽然丙已经依约还清了其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应分摊的合伙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当然丙在偿还之后,也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可是甲、乙已经没有个人财产了,对于丙而言,追偿也没有什么指望了,这就相当于一个人承担了三个人的全部责任,真是无奈呀。反观甲、乙,虽然没有承担债务偿还及被追偿的责任,但也是生活在个人没有财产的穷困潦倒日子里,而且如果未来可能获得了财产,也要首先用于偿还债务,这也是一种难受啊。


②其次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也叫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这是关于合伙责任的一种特殊规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就是有过错责任无限、无过错责任有限的意思。


这是源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提供专业知识或者技能服务的企业型机构,比较典型的合伙企业形式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其中特别新增了“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该规定也被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这是根据现实需要作出的法条更新,因此普通合伙中又另外分支了一类不普通的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这些专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如果某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警示从业人员的行为要保持独立、审慎,淘汰故意或重大过失者,让无过错者承担有限责任而能够使得合伙企业继续存在,有利于合伙企业不断地完善管理体系,良性扩大经营规模。这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适应国际经济形式,从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需要上考虑,跟随世界步伐而采取的一个重要的灵活举措。


因此,如果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并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的目的,将会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所造成的债务,以降低合伙企业解散或者被破产的几率,这就相当于在自身保持安全性的基础上,又加固了一道防洪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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