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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2人合伙最佳股权分配方案)

1978年改革以后,一大批有志青年选择放弃铁饭碗,下海经商。一时间,私企如雨后春竹般纷纷破土而出,各种各样的企业出现在了人们的生活中。


伴随着各种经营性质的企业出现的还有各种特色的企业名称,但是这些企业名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的名称中都有“有限”两个字。


那么为什么公司的名称中要加上“有限”两个字呢?这两个字又有什么含义呢?


一、“有限”和“无限”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我国的企业依据其企业诉求,将企业分为几种类型。在《公司法》中,根据企业的股东所需承担的责任不同,将企业划分为了“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那么“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是两种性质的企业在承担责任上的不同。


“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就是要承担有限责任。一旦企业因出现债务问题导致资不抵债时,“有限”公司可以使用企业资产来进行债务偿还,无需企业股东负担企业债务。


而“无限”公司顾名思义就是企业股东需要承担无限制的责任,一旦企业出现债务问题,企业股东必须要负担债务,直至偿清。


其次是两种性质的企业命名定义不同。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按其股东的占股比例承担相应比例责任,可以独自一人作为股东承担企业经营,但其股东数量不可超过50人,其企业债务由企业资产负责偿还。“无限”公司按照规定,其股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组成,除了需要共同负担经营责任外,还需共同负担其他债务连带责任。


最后便是两种性质在国内的准入门槛不同。


依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境内不允许成立“无限”公司。但是股东为一人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以及独资企业在发生民事债务问题时,是需要承担类似于“无限”公司的债务连带责任的。


二、“股份有限”和“有限责任”

经过介绍,我们知道了我国现今是不存在“无限”公司的,那么我国的“有限”公司都有哪几种呢?我国的《公司法》将“有限”公司划分为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划分依据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企业股东数量不同。


为使企业避免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一般“无限”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根据规定,企业股东超过50人的,需申请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股东大会作为其最高领导机关。而低于50人的企业,则需申请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立股东会。


其次是股份划分区别。


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等额划分企业股份,保证企业控制公平。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可实行不对等的股份划分,依据认股比例掌握不同的话语权。


还有一点就是企业募股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东数量限制,所以是不允许向社会募股的,所以这样的企业是不允许入市的。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可以通过IPO等形式进行公开募股,并且可以通过上市,来扩大企业市值。值得一提的是,世界富豪榜的入门要求便就是按照上市企业的市值来计算富豪的身价。


最后一点便就是财务要求不同。


因为无法进行公开募股,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对自己的企业股东通报经营状况便就可以了。而作为可以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将自己的财年报告向社会公布,使得广大股民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那么很多人就会有疑问,为什么我们常见的企业一般都只叫“XXX有限公司”,并没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呢?


其实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XXX有限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将“有限责任”省略为了“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规定是不允许将名称简化的,因为这类企业必须要时时刻刻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确保其企业财政状况透明化。


我们之所以很少见到“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是因为这类企业的发展规模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公众认知度较高,所以大家一般都只是叫他的简称。就像我们所熟知的“腾讯”、“华为”、“阿里巴巴”这些上市企业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只是习惯了叫简称而已。


三、“有限”二字是避责法宝吗?

当了解了“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则后,公众可能会认为“有限”公司在发生问题后,因为其股东无需担负连带责任,所以“有限”二字是企业的避责法宝。


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简单的“有责”二字,其实也承担了无比重大的责任。


在不违反前提的情况下,一旦企业出现负债情况,股东只需负担自己认股额度以内的债务,其余债务与股东无关。


也就说,无论是什么样性质的企业,股东都需要负担债务的,不过就是份额大小的不同而已。


而一旦企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那么股东所需担负的责任可能就会大许多,也就是说,“有限”二字所提供的保护将失去效果。


特殊情况有很多种,最常见的便就是财产混乱,股东的个人财产一旦与企业资产出现混淆,那么“有限”二字对于股东承责的保护就将失去。


还有便就是股东一旦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也会失去“有限”二字的保护。


这些违法危机行为主要集中在经济问题方面,比如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等。一旦出现这类违法行为,那么该股东都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结语

国家将企业性质进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保护创业者,防止创业者因为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失去再次创业的信心。而且为了保证社会公平,我国已经明文规定在我国境内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企业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应该珍惜“有限”二字所带来的保护。众多的股东在经营企业时,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并且依法依规行事。否则的话,“有限”二字将彻底的时效,到最后受伤害的还是股东自己。


那么认为“有限”二字是企业的保护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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