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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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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投资人,当然是期望被投资企业能够赚钱的,然而市场残酷,有时候往往事与愿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为税法所说的亏损。近年来亏损弥补相关政策有了较大变化,纳税人在亏损弥补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方面要点:


  一、不同类型企业亏损弥补年限不同


  正常经营的企业分三种类形:一是2018年1 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二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这四个行业,2020年度当年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三是其他企业仍按5年结转弥补。因政策性搬迁而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可以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也可以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二、 如何理解“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


  假设一个连年亏损的企业于2019年取得了中小科技型企业资格,政策规定只是取得资格前五年的弥补年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并不改变取得资格的年度本身的待遇,故该企业2014-2019年的亏损弥补的到期年度如下表所示:


  此时,2019年的亏损和2014年的亏损同时于2024年到期,根据规则,当2020年有所得的时候,应先弥补2014年的亏损,再弥补2024年的亏损,此谓“同时到期的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


  如果2014年的亏损弥补完后还有余额,因2019年的亏损于2024年到期,2015年的亏损于2025年到期,此时,即便2015年的亏损先于2019年发生,但仍应选择先弥补2019年的亏损,此谓“先到期的亏损先弥补”


  三、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分立亏损结转规则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例解::2019年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A为一般企业,其尚未弥补完的2018年亏损为300万元, B是高新技术企业,其尚未弥补完的2018年亏损为100万元。吸收合并后, 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8年亏损累计400万元,其中合并前原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300万,准予用2019年至2023年的所得弥补;合并前原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100万,按照财税[2009]59号文有关规定计算后,准予用2019年至2028年的所得弥补。


  如合并后的A企业202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了,那么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8年的所有亏损共400万元,均延长为10年的弥补期限。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例解:2019年A企业分立新设了B企业和C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8年亏损,由分立新设的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且B、C两企业所承继的弥补弥补期限均为十年。


  四、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之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从三方面理解:一是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累计未弥补亏损数的,本次检查无需补税;二是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累计未弥补亏损数的,应就差额部分补税;三是查增的所得额只允许弥补检查所属期当年及以前年度的亏损,而不能弥补后期的亏损。


  五、合伙企业可以分回“亏损”抵减当期盈利吗?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由合伙各方分别纳税。如果合伙方是个人,分回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方是法人,分回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如何处理呢?财税2008年159号文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即:合伙企业的亏损应由合伙企业自行结转弥补,而不能由各合伙方分回弥补。


  如:A有限公司投资B合伙企业,A有限公司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B企业亏损1000万元,A有限公司只能按1000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B合伙企业的亏损由该合伙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额去弥补,而不能由各合伙方分回抵减合伙方当期的盈利。


  六、征收方式变化后,企业的亏损结转弥补问题


  例:A公司企业2015、2016年实行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两年均为亏损,2017年起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按核定征收方式纳税,2018年延续核定征收方式,2019年经企业申请后又转为查帐征收。


  问题一:核定征收期间可以弥补2015年各2016年的亏损吗?主流观点是:核定征收的前提是企业不能准确核算,因而这种方式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且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收入*应税所得率*税率,此时不考虑成本费用、损失、亏损的减除,因而核定征收期间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二:2019年又转为查帐征收,2019年的盈利能否弥补2015、2016年的亏损?大部分税务机关是认可结转弥补的,并且金三系统也支持结转。但在执行过程中需注意:必须是有效期内的亏损才可以弥补,且有效期是连续计算的,核定征收的年度不能从中减除。本案例中2015年的亏损最多可能结转到2020年,不因为其中两年为核定征收而延长。


  七、季度所得可否弥补上年度的亏损?


  如果2020年一季度有所得,2019年有亏损,办理一季度所得税季度申报时能否弥补2019年的亏损呢?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如果尚未办理2019年的年度申报,系统将无法产生2019年的待弥补亏损,2020年一季度申报时就无法实现弥补。所以企业如果需要用2020年一季度的利润弥补2019年的亏损,须先进行上年的年度汇缴申报。


  作者王琰,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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