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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扣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上海(上海个人所得税标准)

最近有不少小伙伴询问:可以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在申报当月办理扣除,怎么办?别着急,和秒哥一起补扣来看如何处如何理~



1、有工资薪金所得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计算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标准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个人所得税、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补扣清缴时申报扣除。


2、无工资薪金,仅取得劳务报工资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如何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个人所得税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标准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非居民个人变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上海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国家计算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上海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工资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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