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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是不是劳动保护费(劳保用品计入劳动保护费还是安全生产费)

一、哪些属于劳保费?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二、如何区分劳保费还是职工福利费?


(一)看发放的是物品还是现金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因此,劳动保护费支出只能是企业为员工发放的物品而不能是现金,而福利费则不限于物品。


(二)看发放的是防护用品还是生活用品


劳动保护费,是要求特定岗位员工必须在工作期间使用的用品,具有特定性,用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因此,专岗专用、为工作而发放的用品支出属于劳保费,而福利费是为了提高职工生活质量、具有普惠性的各种补贴待遇支出。





三、企业购买劳保用品取得的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不属于上述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企业发生的劳保费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五、发放劳保费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企业以“劳动保护”的名义向职工发放其他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则应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六、劳保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劳保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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