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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爸爸文化长沙商标注册(稻香米注册商标)



苏州稻香村公司称,烟台稻香村公司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严重损害其商誉,并存在攀附驰名商标的主观故意,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烟台稻香村公司答辩称,涉案盒装月饼包装袋上均未单独使用“稻香村”,使用的是“烟稻”字样,而且旁边的企业名称“烟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起到了区分作用,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烟台稻香村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稻香村”最早于1999年就已经被登记注册,其使用长沙该企业名称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烟台稻香村”也在当地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苏州稻香村公司不能以在后取得的驰名商标来对抗在先的企业名称。


一审认定“烟稻”的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注册商标经审理认为,稻烟台稻香村公司的企业字号“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爸爸识别部分“稻香村”文字相同,稻已构成企业字号与他人长沙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情形。另商标注册外,涉商标注册案商品外包装袋上也有“稻香村”字样。虽然商品上另外标稻香注了烟台稻香村公司的香米注册商标,但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故侵犯了苏州稻香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烟台稻香村公司自2001年成立就一直使用稻香村作为企业文化字号,其使用该字号亦有渊源。由于原被告双方使用稻香村作为稻香企业字号在市场上已共文化存多年,如烟台稻香村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香米,烟台稻香村公司使用稻香村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一审判烟台稻香村公司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稻香村DXC及注册商标爸爸图”注册商标的行为,鑫源斋糕点厂和烟台稻香村公司共同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2万余元。


烟台稻香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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