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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区别(劳动仲裁管辖地如何确定)

常某在沈阳A建筑公司做安装工人,工程结束后,常某还有2000元的工资没有拿到,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法院判决:被告并不是用人单位,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具有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驳回原告常某的诉讼请求。


A公司:我公司和沈阳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xx广场外墙安装劳务合同》,由B公司派遣员工进行安装工作并发放工资,我公司不掌握其雇佣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由于常某在2013年底到我公司讨要工资,我公司才知道B公司收到劳务费后,没有全额向员工发放工资。我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我公司与本案无关,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才是真正的欠薪主体。


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中,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而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也就是说派遣单位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是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


万一发生劳动纠纷,用工单位需负连带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被告,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如果仅是起诉用工单位一方,因为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由此发生的争议,仲裁院或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


因此本案中常某应当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被告,再次向劳动仲裁院提起仲裁。


先找劳动监察大队,快速处理。再找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越过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劳动者是可以越过上面两个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而且仅仅涉及拖欠工资的争议,可按普通债务纠纷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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