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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商标注册第9类(九类商标注册业务咨询)


案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知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网民选择通过网络寻找影视作品进行观看。为了迎合网民的需求,增加流量,许多网络公司不惜盗播他人的影视作品谋利。人民法院对此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加大对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营造清朗的网络文化空间,为文化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中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方城县某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案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知民终18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中南天使公司于2018年取得《终极斗罗》图书的复制、发行、图书出版权利,并享有该图书封类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9年11月,中南天使公司发现方城县某书店内销售《终极斗罗》盗版图书,并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作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将方城县某书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该书店停止侵权并九类赔偿损失。该案审理中,经南阳中院主持调解,方城县某书店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盗版图书是严重业务咨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方城县某书店未经授权向公众出售《终极斗罗》小说复制件,侵犯了中南天使公司的作品发行权。由于图书市场涉及利益较大,侵权现象比较常见。人民法院该类案件的处理,有利于打击此类侵权行为,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南阳市某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知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库尔勒香梨协会系“库尔勒香梨及图”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他人使用“库尔勒香梨及图”证明商标,应当经库尔勒香梨协会批准,且产品必须产自库尔勒香梨的适宜栽植区域、必须达到库尔勒香梨的质量标准。2020年1月16日,库尔勒香梨协会发现南阳市某生活广场销售的香梨包装箱上印有开屏孔雀图案且标注有“庫尔勒香梨”、“产地:中国新疆阿拉尔”字样,且该果箱无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授权码,遂将该生活广场诉至法院。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南阳市某生活广场的行为侵犯了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该生活广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key一起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典型案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地的功能,通过标识商品的原产地以表明商品具有因原产地的气候、自然条件等因素决定的特定品质。经营者使用案涉“库尔勒香梨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对其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来自该证明商标所标识的特定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河县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知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长城Greatwall及图”、“长城”商标注册文字商标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九10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唐河县某生活超市内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使人误认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或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的行为侵犯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唐河县某生活超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假冒名牌,对于市场秩序有着很强的破坏力,严重影响权利人的品牌价值。权利人不得不与小商户对簿公堂,以打击终端零售市场的售假行为,维护品牌形象、巩固品牌9类优势。小商户销售的侵权葡萄酒数量少、价格低,诉讼中往往认为自己既不是生产厂商,也不是供货商,也不知道所售葡萄酒为假冒产品,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假冒葡萄酒品质低劣,严重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必须严厉打击。尽管小商户销售key的侵权葡萄酒数量较少,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加大其售假成本,可以更好地净化葡萄酒销售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五、易臻生物科技(类上海)有限公司与周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知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易臻公司系“密钥;SECRET KEY及图形”、“大观大智慧”、“密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密钥;SECRET KEY及图形”注册商标在高端艾制品市场中具有较第高的知名度。2020年1月,易臻公司发现周某某在其淘宝店铺销售与易臻公司产品包装、装潢完全相同的“密钥”艾条、“密钥”精油、“大观大智慧”艾条以及“大观大智慧”精油,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易臻公司授权企业生产,标注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却与易臻公司完全相同,遂将周某某诉至法院。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周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易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元,同时责令周某某在其淘宝网店铺首页持续10天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件。网购目前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谋利,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周某某辩称其是通过网络联系货源后通过淘宝平台进行销售,产品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然而,网络经营虽然简化了经营者的商业程序,却不能减少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网店经营者仍应当审核商品的上游供应商资质、核实商品的进货来源和生产资质,如其未尽到商品销售前的合理注意义务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六、北京阳光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教育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知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巨人教育公司系注册商标“巨人教育”、“巨人学校”的权利人。某投资公司亦申请注册了“巨人教育”商标,某教育咨询公司经授权获准使用该商标。某投资公司“巨人教育”商标于201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巨人教育公司认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侵权成立,判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5万元并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对于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无效宣告对宣告无效前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巨人教育公司“巨人教育”商标注册在先,某投资公司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与该“巨人教育”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的标识,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且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应认定其构成对巨人教育公司“巨人教育”商标的侵害。


七、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园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知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系“汉医牌”及“太极十字”图文组合商标、“汉医”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某园艺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网上开设店铺公开宣传、销售艾条制品,且其产品使用“汉医牌”文字和“太极十字图形”标识,与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南阳汉医艾绒公司对某园艺公司的店铺页面及网购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将某园艺公司诉至法院。南阳中院审理后认定某园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某园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南阳的艾草产品在国内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园艺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汉医牌”文字和业务咨询“太极十字图形”,且其经营产品与案涉商标权利人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的产品同类,极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有着“搭便车”和“傍名牌”的故意。本案的处理,对于惩治商标侵权、维护我市艾草产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随着我国健康产业的迅猛发展,艾制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推崇,艾草产业也成为南阳强市富民的生态产业,百人以上规模的艾制品加工企业达70余家,艾产品远销海内外。本案原告生产的“汉医”、“漢醫牌”艾制品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曾两次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原告在市场维权中发现多家网店销售的艾制品均侵犯其商标权,遂向南阳中院提起了26起商标维权诉讼。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本地知名品牌商标,南阳中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对原告提起的其他25起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各被告均同意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最后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被告人洪某、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刑终225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洪某、郭某在经营某制伞公司期间,未经“红叶”商标持有人许可,自2017年2月份开始私)自在雨伞上使用 “红叶” 注册商标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某制伞公司仓库等处查获涉案假冒红叶伞共计价值239360元,经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认定均为假冒红叶牌雨伞。法院经审理作出第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洪某、郭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假卖假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对这类假冒注册商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制裁,增加了法律震慑力,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九、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阳某餐饮连锁公司、永和豆九类浆店、常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知民初268号9类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上海弘奇公司系“永和豆浆”、“


”、“YON HO”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常某通过加盟经营获准在南阳某餐馆使用其商标及装潢。在加盟到期后常某未续约,且又开设了两个永和豆浆店,未经准许在三个店铺的招牌、包装袋、餐具及店内继续使用永和豆浆商标及类似的标识。亦通过美团等平台进行线上销售,还允许其他经营者加盟。上海弘奇公司认为常某及其经营的豆浆店具有主观恶意及不正当性,构成严重侵权。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九为,常某及南阳某餐饮连锁公司等商标注册的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主观恶意明显,遂判决常某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案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知民终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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