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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有滞纳金吗(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含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稽罚[2021]170 号


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963807)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于2016 年通过签订阴阳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的方式,少计股权转让收入3.2 亿元,少计股权转让成本1. 008亿元,造成少缴印花税109,600.00元和企业所得税54, 760,713.00 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阴阳股权转让合作协议,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证明。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 年3 月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09, 600.00 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罚款54,800.00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54,760,713.00 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0.7 倍罚款38, 332,499.10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8,387, 299.1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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