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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加计抵减政策(一般项目加计抵减政策体现在主表)

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首先、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纳税人类别判断。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适用


2、行业、销售额占比判断。


a.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b.销售额占比=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c.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


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其次、若符合适用条件,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声明规定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注意, 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2、声明表中勾选行业。


只能单选,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再次、具体抵减计算操作步骤


1、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注意,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2、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公式: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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