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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三(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余炳文认为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违规放贷、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广东银监局投诉,要求予以查处,实质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广东银监局具有对商业银行的贷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法定职责,其对余炳文的投诉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虽然采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形式,但实际上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对余炳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余炳文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再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余炳文。


再审申请人余炳文因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银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2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285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余炳文向广东银监局举报投诉行为属于信访行为,信访机构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余炳文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作出(2016)粤71行初508号行政裁定,对余炳文的起诉不予立案。余炳文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向广东银监局投诉举报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信用贷款、伪造贷前《授信审批书》等问题,广东银监局对此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由于广东银监局依照《信访条例》对上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上述答复对上诉人不具有强制力,未对上诉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不服《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广东银监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广东银监局履行职责,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对余炳文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余炳文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或裁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主要理由:一、再审申请人请求广东银监局依照法定职责依法查处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违规放贷及变造《授信审批书》等行为,广东银监局故意以信访形式回复再审申请人,规避行政诉讼,规避其监督不力的法定职责。是否属于信访案件,取决于当事人举报投诉事项是否属于该行政机关监管范围之内的职责,不能因行政机关用信访形式回复,即视为信访事项不予立案。二、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再审申请人对广东银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持续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裁定超审限及违法裁判,使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被剥夺。再审申请人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以广东银监局、中国银监会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当即受理立案。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广东银监局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再审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认真查处,而不应隐藏已查明的事实证据搪塞再审申请人。审判机关应对广东银监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立案审理并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余炳文认为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违规放贷、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广东银监局投诉,要求予以查处,实质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广东银监局具有对商业银行的贷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法定职责,其对余炳文的投诉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虽然采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形式,但实际上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对余炳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余炳文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241号行政裁定及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初508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本案。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寇秉辉


书记员陈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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