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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加计抵减10扣除会计分录(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

最近好多会计疑问


4月份我公司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会计,当月销项税41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10万元,请问4月份计提的10%加计抵减额需要做账吗?如何做账?


统一答复如抵减下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这1万元在104月份不需要扣除做账处理,税加只需加计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计表附列资料(四)中加计抵减情况进行登记体现就可以了。







4月底计提增值税31万还是30万?


4月份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41万分录元-10万元=31万元扣除


4月底只需要编制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增值税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万元


5月初申报缴纳增值税31万还是30万?

进项

实际缴纳增值税=31万元-1万元=30万元


5税加月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增值税1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参考依据如下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计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会计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进项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10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抵减”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加计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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