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天然气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煤气经营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近期,国务院安委会煤气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排查整治工作聚焦六个方面,第一个就是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重点对燃气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资质证照等进行排查整治,对不符合条件的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燃气企业都需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据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经营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在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就是无证经营。




有的人会认为:不出事故就还好,出事故就肯定要担责。这样的观点其实不够准确。出事故的话,大概率是要担责。但是,即使没有发生事故,无证经营也已经涉及违法犯罪。



首先就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在数生产经营据库做了个检索,以非法经营罪为案由,检索燃气经营许可,有248个刑事判决。







这个数据库的文书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也一样。这其中有很多是瓶装气,但也有管道气,也有点供。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还有一条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在第18条第2项,即燃气经营者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如果违反这一条规定,则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最需要关注的许可证风险,在于刑事风险。出租或出借等行为看申请着风险不大,罚款金额也不高(10万封顶),但是,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自己有证,只不过是借给别人用,为什么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为借的企业没有证,没有证的企业经营燃气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出借的人变成了“共同犯罪”。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日在官网公布了西城区“22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共有10人,其中8人是白庙储罐站相关人员,部门涉及4种不同罪名,分别是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白庙储罐站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为什么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事故调查报告只是提出追责建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报告对3名实际经营人(其中1人是负责人,2人是投资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表述是:2012年以来,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白庙储罐站经营资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




但是,白庙储罐站是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为什么也涉嫌非法经营罪?




报告提到其擅自将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出租给他人用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也就是说,储罐站法定代表人与上述3名实际经营人是共同犯罪。




如果是买卖燃气经营许可证也可能单独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第2项),但是报告的表述用的是“出租”。




报告还提到了一些事实:2012年,储罐站法定代表人将储罐站出租给3名实际经营人合资经营,按年度收取“承包费”,未办理相应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17年7月,双方续签《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至2023年9月。




报告没有许可证披露《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在建议追究刑事责任部分介绍了非法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租用资质非法经营等事实。




实践中储罐站、供应站等经营机构将一些业务外包的情况也不少,也有的燃气企业会委托其他团队负责经营管理,在相关模式设计、合同签署以及实际运营中都应当注意此类风险。




对于燃气经营许可证,还要关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




十堰燃气爆炸事故中就有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还因此被追责。




十堰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认为,涉事故燃气企业违反《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 号)规定,在拥有燃气居民用户32.58万户、商业用户2359户等情形下,从事运维抢修人员的41人中实际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仅20人。




所以,不要以为有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就可以暂时不关注生产经营这些要求了,没达到要求还是可能因此被追责。而且,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只有5年,到期了能不能延续也是个问题。




对此,要重点关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部门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办理施天然气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经营、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哪个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煤气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哪个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天然气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