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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增税核定征收率(二手房交易土增税核定征收条件)


会员:

我公司是海南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务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请问如何界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此,你公司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照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五条的规定界定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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